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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宪法,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于1871年4月,到1918年德国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时为止。《德意志帝国宪法》保存了很多封建残余,但是它的颁布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世纪六七十年代,普鲁士宰相俾斯麦实行“铁血政策”,领导普鲁士,通过几次王朝战争,完成了统一大业。1871年初,德意志帝国建立起来,同年春天,颁布《德意志宪法》
①、皇帝:作为国家元首,拥有宣战、缔约、召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以及统率权;
②、首相:作为政府首脑,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
③、议会: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联邦议会权力大,其代表是任命的;帝国国会由普选产生,权力小。
不彻底、不完善的代议制,封建残余重。
⑴积极意义:
①、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帝制国家建立起来,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
②、德意志的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
⑵消极影响:
①、不彻底、不完善的代议制,封建残余重和军国主义的传统。
②、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