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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由本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的社会救济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所在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校区学生管理部门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区领导,经校区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免,并报学生处备案。
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减免资格。
本学年德育考核为中、差者;
本学年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总评成绩低于 65 分者;
本学年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
学生处在认真了解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的基础上,统一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对弄虚作假的学生,除 补交减免的学费以外,还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