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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