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分为两部分,计入科目也不同。
账务处理: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又分为两部分:
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的计算与申报主要是依据申报表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进行填列申报的,在计算时也必须依据该表的规定进行,它的填报说明如下: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人调整前所得”+捐赠支出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法定扣除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七条(六)项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因此,法定准予限额扣除的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文的规定,为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的发展,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几类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准予调整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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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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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资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1: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2.55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新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
纳税调整额:12.55-4.494=8.056(万元)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列示15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列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