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应当依据以上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应当依据以上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为外籍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支付企业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百分之十,属于优惠税率,如果我国与非居民所属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按照税收协定的税率执行。比如我国与新加坡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规定新加坡企业拥有国内居民企业25%的股份,其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新加坡企业拥有国内居民企业低于25%的股份,则按照10%征收股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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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应当依据以上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应当依据以上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投资者为外籍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支付企业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