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 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125号)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教育 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 发[1999]089号) (3)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 关税 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取得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