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因此,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税目,按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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