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 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外聘教师进行培训,支付给其培训费,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