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科是古代科举考试下的一个考试科目,主要职责是为了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专业法律人才。在汉代,朝廷首次设立了“明习法令”这一科目,用以选拔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据《新唐书•选举制》载:“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到了唐代,“明法科”正式设立为科举的常设科目之一,其地位与进士科同等重要。
明法科的考试内容主要专注于法令方面的知识。具体来说,考试内容包括试律七条和令三条。考生需要全面精通这些内容才能获得最高等级甲第的荣誉;如果通晓八条,则可以获得乙第的成绩。
历史上的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国家的法治体系建设。例如在秦朝和汉朝时期,国家就十分重视法律的应用和维护,因此明法科的设立符合了时代的需求。总的来说,明法科的设立对于古代社会的法律建设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明经,顾名思义就是“明习经意”,明经科考生主要学习的就是儒家的经典,相当于今天考上大学读古文研究。大致要学十三种获得“经”的地位的儒家文献,分别是《易》、《诗》、《书》、《礼》、《春秋》,这是汉代的“五经”,唐代有“九经”,包括《易》、《诗》、《书》、《周礼》、《仪礼》、《礼记》和《春秋》三传,唐文宗年间又增加了《论语》、《尔雅》、《孝经》。
五代时蜀主孟昶剔除《孝经》、《尔雅》加入《孟子》,称“十一经”。
南宋朱熹认为《礼记》中的《大学》、《中庸》可单独与《论语》、《孟子》并称,形成了今天说的《四书》,并被官方认可,《孟子》正式成为“经”。至此,儒家十三经正式确立了其经典地位,分别有《易》、《诗》、《书》、《周礼》、《仪礼》、《礼记》、《春秋》三传、《论语》、《孟子》、《大学》、《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