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试行办法考核原则如下:
1、主体性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引导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
2、民主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等方面的意见,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3、导向性原则。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实效性原则。坚持典型引路、整体推动、讲求实效,解决突出问题;坚持师德与业绩并重,以考核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结果运用
1、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纳入全县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县内外交流的重要档案资料,并记入教师个人成长档案。
2、作为个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绩效考核兑现、培训培养等的重要依据。
3、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相应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当年师德师风考核累计有2次“基本合格”的,师德师风认定为“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4、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报县教育局另行安排工作。
5、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