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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配备标准为,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6;小学在校生201人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0;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下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
附加编制标准为:
一是有自修课(含晚自修)辅导任务的学校,按参加自修课学生每300名增加一名教师编制;
二是不再对有寄宿生的中小学校核定宿舍管理员编制和地处山区或教学点较多的乡镇增加教师编制;
三是中小学校配备的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少于13%、初中少于14%、小学少于8%。